:::
共有26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16秒
-
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土保持法 7 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 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 之罰金。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
-
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除依各 水土保持法 15 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 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 之罰金。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三條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 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 體、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 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 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 處罰。
-
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 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 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 之罰金。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 市或縣 (市)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 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 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 之罰金。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 市或縣 (市)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 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 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 各該條之罰金。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工 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
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者,主管機關得 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 或適當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或有第七十八條之三情形者,主管機 關得沒入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 並得公告拍賣之。違反本法第七十 八條或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者,管理機 關應先通知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 改善或回復原狀;逾期未為者,由該管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管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 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一、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
-
17.
- 標題:
- 相關適用表單
- 資料來源:
- 性騷擾防治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0 如何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 13 如何向行為人求償? 14 我該和對方調解嗎?向申訴時行為人所屬單位或警察機 關提出 2.行為人是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 可向社會局(處) /家防中心提出 1.直接到地檢署 按鈴申告或具 狀提告 具狀向法院提出求 償 向社會局(處) /家 防中心申請調解 結果 / 目的 依據行政法對行為人或其雇主做出裁 罰(罰鍰給政府) 行為人被判刑或 者是科處罰金(罰 金給政府) 行為人針對被害人 受到的身體或精神 損害給予賠償 行為人就被害人受
-
18.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立法或修改理由 依土砂災害防制法對實施特定開發行為人所為 之限制,係為防止警戒區域土砂災害發生所必 要不可或缺之管制,本 條規定都道府縣政府,對於違反或違法之行為 人,得以進行必要之處分。處理法人或自然人之業務或財產事項,違反前三條之行 為規定者,除處罰行為人外,法人與自然人亦科以本條各項 罰金刑。 說明與學說介紹 處理法人或自然人之業務等事項,違反前三條 之規定者,除處罰行為人外,法人與自然人亦 科以罰金刑。
-
19.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致使有必要由其自行施作地滑防治工程者, 得令該其他工程之施工人或其他行為人施作。受雇人及其他從業 人員,有關法人或自然人之業務,有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 條規定之違法行為時,除行為人外,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 條之罰金。 說明與學說介紹 行為人與法人或自然人並罰之規定。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