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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9
- 內容:
- 五) 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各分 署現職人員遴選報請分署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各分署督導小組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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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24
- 內容:
-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署減災監測組資訊 管理科科長及業務主辦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 命,負責本小組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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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11
- 內容:
- 由召集人就本 署 現職人員遴選報請 署 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 署 現職人員遴選報請 署 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 局 現職人員遴選報請 局 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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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未辦理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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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4-10
- 內容:
-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修正本小組工作人員出任方 第3頁共3頁 及幹事二人,負責行政 事務,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水土 保持局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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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 之管理機關,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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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局人員派兼之。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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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 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 理事項。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 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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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 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由 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 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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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 人,負責行政事務,由本會就水保 局人員派兼之。 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第四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管河川 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 項。由 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 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 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 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 布支用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