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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 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 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 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 施。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 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第二十五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 執行費。 第八十七條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 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 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 12.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贈與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 地 起,免徵田賦十年。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 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二十年土地貸款。 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 中華民國八十九 ,取得被繼承人 者,不在此限: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 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 與。
  • 1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 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第二十五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 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 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直接或間接產生 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 機關申請回復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 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
  • 1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 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第二十五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 執行費。 第八十七條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 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 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 明文件,第十條 政府投資施工,直接或間接產生 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 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
  • 1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 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第二十五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 收執行費。 第八十七條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 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 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 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 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 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直接或間接 產生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 繼承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 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
  • 16.
    題: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規定情形外,不予追回。前項情形,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第 12 條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法嚴懲。
  • 17.
    題:
    森林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對繼承人之效力) 第三條 依據本法或是基於本法之命令規定所做出之處分、木之使用或是收益者、以及土地所有者或是佔據者之繼承人,均具有效力。 第二章 森林計畫等 (全國森林計畫等) (死亡、解散或分割時對概括繼承人之效力等) 第十七條 依據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是前條之規定,若做出前項規定時,同項之概括繼承人必須根據農林水產省令規定,須向市町村長提出申請書。 (對繼承人之效力) 第三條 依據本法或是基於本法之命令規定所做出之處分、程序及其他行為,森林所有 者、
  • 18.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新增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天然災害死亡,簡化其繼承人辦 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之程序。 第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 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 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 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 繳(免)納證明書。 二、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 因重大災害死亡,為簡化 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 利繼承登記之相關程序, 爰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 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 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 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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