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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生 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 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 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 施。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 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第二十五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 執行費。 第八十七條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 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 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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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贈與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 地 起,免徵田賦十年。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 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二十年土地貸款。 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 中華民國八十九 ,取得被繼承人 者,不在此限: 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 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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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 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第二十五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 第八十七條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 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 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直接或間接產生 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 機關申請回復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 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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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 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第二十五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 執行費。 第八十七條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 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 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 明文件,第十條 政府投資施工,直接或間接產生 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向地政 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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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 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第二十五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 收執行費。 第八十七條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 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 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 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 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 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直接或間接 產生之浮覆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 繼承人,得於公告劃出河川區域後, 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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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標題:
-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給與之獎金,除有第十一條規定情形外,不予追回。前項情形,檢舉人死亡者,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第 12 條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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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對繼承人之效力) 第三條 依據本法或是基於本法之命令規定所做出之處分、木之使用或是收益者、以及土地所有者或是佔據者之繼承人,均具有效力。 第二章 森林計畫等 (全國森林計畫等) (死亡、解散或分割時對概括繼承人之效力等) 第十七條 依據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是前條之規定,若做出前項規定時,同項之概括繼承人必須根據農林水產省令規定,須向市町村長提出申請書。 (對繼承人之效力) 第三條 依據本法或是基於本法之命令規定所做出之處分、程序及其他行為,森林所有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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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新增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天然災害死亡,簡化其繼承人辦 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之程序。 第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 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 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 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 繳(免)納證明書。 二、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 因重大災害死亡,為簡化 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 利繼承登記之相關程序, 爰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 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 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 程序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