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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依OO縣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 方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 民眾陸續被收容後,依OO縣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方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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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依OO縣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 方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依OO縣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 方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八條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八條直轄市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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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七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 八 條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七款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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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第 8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內鄉(鎮、市)公所意見,就轄區之 農村再生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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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 徵詢轄內鄉( (2) 民眾陸續被收容後,依OO縣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 方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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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 徵詢轄內鄉( (2) 民眾陸續被收容後,依OO縣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治安等 方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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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 出。 第二章 農村規劃及再生 第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應徵詢轄內鄉( (2)民眾陸續被收容後,依OO縣災民收容中心使用管理須知(分作業、總務、照護、 治安等方面)進行管理,並介紹周邊設施、活動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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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會計月報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帳未列資本門,總務科已列財產帳,列帳5,068,776元。 108 05 2 帳未列資本門,總務科已列財產帳,列帳5,068,776元。 期末帳面金額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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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方針的事項3 國土交通大臣訂定基本方針之際應先與總務大臣及農林水產大臣協議,並聽取社會資本整備審議會之3 國土交通大臣訂定基本方針之際應先與總務大臣及農林水產大臣協議,並聽取社會資本整備審議會之意見。施方針的事項 3 國土交通大臣訂定基本方針之際應先與總務大臣及農林水產大臣協議,並聽取社會資本整備審議會之意見。3 國土交通大臣訂定基本方針之際應先與總務大臣及農林水產大臣協 議,並聽取社會資本整備審議會之意見。 國土交通大臣訂定基本方針之際應先與總務大臣及農林水 產大臣協議,並聽取社會資本整備審議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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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除非另有發佈人事命令,否則以相同工作條件,服務於本法實施後之內閣府、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除非另有發佈人事命令,否則以相同工作條件, 服務於本法實施後之內閣府、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 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或是環境省(除非另有發佈人事命令,否則以相同工作條件, 服務 於本法 實施後之內閣府、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或是環境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