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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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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前項社區總戶數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每戶出席人員以成年代表一人為限。第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條申請,應審視其符合各該直轄市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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