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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前項社區總戶數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每戶出席人員以成年代表一人為限。第十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條申請,應審視其符合各該直轄市或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