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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 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 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 算。於本 法施行後十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 幣五百億元。第三款及第四款來源,自 本法施行後第十一年起適用。417 第五十四條 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 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 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 發展,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 外,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 礎建設計畫,以四年為期程,預算上 限為新臺幣四千二百億元,期滿後, 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 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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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 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 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 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 算。自本法施 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土計畫 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於本 法施行後十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 幣五百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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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 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 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 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 編列預算。自本 法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應視 國土計畫檢討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 算移撥,於本法施行後十年,移撥 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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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