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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採購稽查小組稽查紀錄
- 資料來源:
- 行政透明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案內派兼之委 員為招標機關之現職人員仍簽署「聘任同意(切結)書」,恐有未 洽,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派並經通知即可,案內派兼之委員為招標機關之現職人員仍簽署 「聘任同意(切結)書」,恐有未洽,或其授權人員核派並經 通知即可,案內派兼之委員為招標機關之現職人員仍簽署「聘 任同意(切結)書」,恐有未洽,前項所稱專家 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第2項)」(108年5月24日生效),行政 有關「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第2項)」(108年5月24日生效),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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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署現職人員遴選報請署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 署 現職人員遴選報請 署 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 局 現職人員遴選報請 局 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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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2-14
- 內容:
- 十三、未依第十點、第十一點及前點所定期限遷出並交還宿舍者,應依本 署宿舍借用契約、民法及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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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2-10
- 內容:
- □補助 農 ( 漁 ) 會、 各農田 水利會 (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法人 (4)□補助 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團體 ,請說明依據: 2)□補助政府機關 (3)□補助農(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法人 (4)□補助依法規義務應予捐(補)助之團體,請說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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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4-19
- 內容:
- 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各分署現職人員遴選報請分署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各分署督導小組行政事務。 (五)置執行秘書一 人,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召 集人就各分署 現職人員遴選 報請分署長派 兼之,承召集 督導事宜,由 副分局長或秘 書兼任之。 (五)置執行秘書一 人,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召 集人就各分局 現職人員遴選 報請分局長派 兼之,承召集 人之命處理各 分署督導小組 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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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1-23
- 內容:
- 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 法人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有無 貴會及所屬機 關現職人員擔任之情形,說明如下: □ 無 □ 有,各農田水利會(聯 合會)、 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 法人 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總幹事、執行長)有無 貴會及所屬機 關現職人員擔任之情形,說明如下: □ 無 □ 有,姓名與職務為: 二、 本會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之服務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不得對該人員擔任負責人、常務董(理)事、常務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