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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內容:
- 土地接管與撥用、 位於非都市土地及 都市計畫區、國家 公園及國有土地、 各級地方政府管有 之公有土地及農 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 土地等,另有相關 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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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 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 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 地,得配合農村再生, 實施空間活化再利 用,其利用方式如下:公用設施使用 要點設置之農 村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由執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農 田水利會」改制更名為「農 業部農田水利署」,爰修正 機關名稱。 (三) 屬農會、漁會、農 田水利會或國營 事業管有之土 地,為配合辦理 農村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建設,執 行機關應先取得 上開法人或機構 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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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最低及最高等) 氣象局、台電公司、 水利署、水利會、台 糖公司等 提供規劃區植生環境條 件之參酌資料。二日及三 日最大降雨量 氣象局、台電公司、 水利署、水利會、台 糖公司等 提供設計降雨強度、設 計雨型等之應用。最高及最 低水位) 1註 水利署、林務局、台 電公司、水利會等 流量觀測、河溪水理分 析及治理規則之基本依 據。平均、最高及最 低含砂量) 1註 水利署、台電公司、 水利會等 提供作為河溪輸砂量推 算之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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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 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 水利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 施重建,並屬災後須立即進行及於短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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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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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 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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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 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 計畫,補助政府機關 (3)□補助農(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由政府 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 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 農村再生計畫, (三)屬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配 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需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 利會(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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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位於農田 水利會灌溉區域,應加會當地農田水利會。 註二: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者,需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第 19 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 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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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 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 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 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並屬災後須立即進行及於短期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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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套疊相關地質敏感區、災害潛勢區、重要農業 發展區、水利會灌區等圖資,研判農塘坐落是否位於各類 地質敏感或災害區範圍。 □土石流影響範圍;□岩屑崩滑區;□岩體滑動區;□順向坡區;□水利會灌區 □泥岩地;□重要農業生產區_________________; □易淹水潛勢區上游或周遭______________ □土石流影響範圍;□岩屑崩滑區;□岩體滑動區;□順向坡區;□水利會灌區; □泥岩地;□重要農業生產區__________________; □易淹水潛勢區上游或周遭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