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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 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 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 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以 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 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 助益,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 文件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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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於災害 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 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 數、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 利證明文件者。 前項審議之作業規範,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以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 人者,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 人之經濟助益,並檢附土地使 用權利證明文件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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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改建或修建 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 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 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 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 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改建或修 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 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 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 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 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 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