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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得 不受第一項挖方總量上限 之限制。 因應國防建設、重大公共 工程或其依其產業特性 (如科學園區)需求,爰 修正該三種類型工程之 開挖整地由中央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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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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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 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 性農業產銷設施。之自然生長及樹木品質,定期健檢養 護並保護樹木生長環境,於機關專屬 網頁定期公布其現況。農業政策 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者,得為分割。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 案核准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 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事 項,得委辦直轄市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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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事項,得委辦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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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因特殊地形環境,經主管機關專 案同意者,得不受第一項挖方總量上 限之限制。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 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專案輔導設置之公用性農業產 銷設施。農業政策 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者,得為分割。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 案核准者。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 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事 項,得委辦直轄市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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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 終止 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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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因特殊地形環境,經主管機關專 案同意者,得不受第一項挖方總量上 限之限制。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 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395 性農業產銷設施。定期健檢養護並保 護樹木生長環境,於機關專屬網頁定期 公布其現況。 第一項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之 認定標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者,得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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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因特殊地形環境,經主管機關專 案同意者,得不受第一項挖方總量上 限之限制。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 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更編 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 性農業產銷設施。申請設置前條所定農作產 銷設施符合下列條件者,經檢具經營 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者,其設置基準或條件不受附表一規 定之限制:縣(市)主管機關 審認,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不在此限。 472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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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因特殊地形環境,經主管機關 專案同意者,得不受第一項挖方總 量上限之限制。 第四十一條 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 之農業計畫所需使用地,得申請變 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 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 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申請設置前條所定農作產銷 設施符合下列條件者,經檢具經營 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者,其設置基準或條件不受附表一 規定之限制:縣(市)主管機關審認, 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 限。 九、申請設置共同處理堆肥場之畜牧場土地面 積不得少於一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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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4-27
- 內容:
- 評估符合本要點訂定目的之適用區域,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由受理機關專簽辦理第二點各項補助項目。並經本署會勘、評估符合本要點訂定目的之適用區域,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由受理機關專簽辦理第二點各項補助項目。執行推廣之專案計畫範圍,並經本局會勘、評估符合本要點訂定目的之適用區域,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由受理機關專簽辦理第二點各項補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