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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1-18
- 內容:
- 建築物之容許誤差依建築法規辦理。 原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建築物之容許誤差依建築法規辦理。 原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建築物之容許誤 差依建築法規辦理。 原則依契約規定辦理,未規定者依本補充規定第四點辦理。建築物之容許誤 差依建築法規辦理。 混凝土構造物尺寸(包括:U型溝、溝渠、護岸、擋土牆、L型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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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但本辦法或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施經提出安全無虞之證明,但本辦法或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或下列設施經提出安全無虞之證明,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應辦理之事項,但本辦法或建築 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 辦理,或下列設施經提 出安全無虞之證明,報 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者,但本辦法或 建築法令另有規定 依其規定辦理,或 下列設施經提出安 全無虞之證明,報 送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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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8條 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除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外,應備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經撤銷建築許可案件,其建築物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定。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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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理由: 25 申請之農業設施哪幾項屬建築法規定之建築物 26 申請農業設施依建築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應否申請建築執照 □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應申請建築執照 27 其他: □符合 □不符合,地不妨礙現有道路之通行 □符合 □ 不符合 , 理由 : 22 申請之農業設施哪幾項屬建築法規定之建築物 23 申請農業設施依建築法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應否申請建築執照 □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應申請建築執照 24 其他: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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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但建築法令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四、 前點興辦事業計畫之土地,應按其用地類別及所在地區,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應併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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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依現行建築法規無法取得合法文件者,須完成拆除或取得拆除執照。(二)休閒農場內尚未興建之休閒農業設施, 都計法#79 建築法第八章 水保法及其他法規 農發條例#32 改變地形地貌罰則。13) (都計高市施行細則#21) 建築法第八章 水保法及其他法規 都計法#79 休閒農業設施。 都計法#79等 農土審#9 建築法第八章 水保法及其他法規 改變地形地貌罰則 用地變更編定位置限制。備註 □ 無具道路(具備公用、公役目的使用)通達農場 建築法#42 臨接建築線 □ 自行興建(含增建)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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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標題:
-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二)區內開發利用涉及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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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關於公共工程施工階段相關工程人員之法定權責應符合建築法、建築師法、營造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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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主管建築機關得逕為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或相關專業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計;並於竣工後,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 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 制: 二層以下且未興建地下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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