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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違規使用管理之法律面
- 資料來源:
- 山坡地資源利用統計
- 發布日期:
- 2023-03-21
- 內容: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令其停工 強制拆除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撤銷許可 己完工部分停止使用 沒入設施及所使用機具 清除其工作物: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兩年內暫停開發申請: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七、移送法辦之事由: 未經同意擅自墾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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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1
- 內容:
-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 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 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 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 法令之限制。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 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 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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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二 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 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 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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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 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 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 令之限制。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 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 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 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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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 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 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 、沒入其使用之推土機、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 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 警察、相關政府機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 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 犯前項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論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無妨礙給水及他人生活安全之範 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 水流之工作物時,應先與其所有人或 土地他項權利人協商;協商不諧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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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 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 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沒入其設施 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 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負擔。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強制拆除或清 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 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容及完 成期限。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 者,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及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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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 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 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 擔。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 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 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沒入其設施 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 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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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 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 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入其設施 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 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負擔。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強制拆除或清 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 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容及完 成期限。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 者,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及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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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 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 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入其設施 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 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負擔。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強制拆除或清 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 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容及完 成期限。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 者,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及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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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 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 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 或所有人負擔,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 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入 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 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 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強制拆除或 清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 義務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 容及完成期限。屆期不拆除或清除 其工作物者,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 及清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