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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違規使用管理之法律面
    資料來源:
    山坡地資源利用統計
    發布日期:
    2023-03-21
    容: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令其停工 強制拆除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撤銷許可 己完工部分停止使用 沒入設施及所使用機具 清除其工作物: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兩年內暫停開發申請: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七、移送法辦之事由: 未經同意擅自墾植、
  • 12.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2-01
    容: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 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 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 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 法令之限制。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 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 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13.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3
    容:
    二 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 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 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 14.
    題:
    預告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12
    容: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 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 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 令之限制。 第二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 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 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 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 限制。
  • 1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 違規案件之違規工作物經全 部強制拆除並清除,或查扣 、沒入其使用之推土機、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 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 警察、相關政府機關、 七、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 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 犯前項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論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無妨礙給水及他人生活安全之範 圍內,使用、變更或除去他人設置於 水流之工作物時,應先與其所有人或 土地他項權利人協商;協商不諧或無
  • 1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 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 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沒入其設施 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 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負擔。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強制拆除或清 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 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容及完 成期限。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 者,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及清除之。
  • 1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 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 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 擔。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 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 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沒收之。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沒入其設施 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 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負擔。
  • 1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 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 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入其設施 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 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負擔。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強制拆除或清 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 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容及完 成期限。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 者,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及清除之。
  • 1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 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 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 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入其設施 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 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負擔。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強制拆除或清 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 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容及完 成期限。屆期不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 者,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及清除之。
  • 2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 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 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 或所有人負擔,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 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入 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 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 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 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強制拆除或 清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 義務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 容及完成期限。屆期不拆除或清除 其工作物者,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 及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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