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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管各項工程工期核算要點」並修正第一點、第三點及第九點附表一、附表二(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生效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3
- 內容:
- 承攬廠商 工程編號 原契約工期 □日曆天 □工作天 截至前 次展延 核定之 契約工 期 □日曆天 □工作天 規定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序次 第 次 本次申 請展延 天數 天 實際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展延天 年 月 日 本次展延 核定情形 核定展延工期 日曆天/工作天,展延 後契約工期總計為 日曆天/工作天。 備 註 承攬廠商簽章欄 製 表 工地負責人 專任工程人員 公司負責人 公 司 印 信 審核單位核章欄 委 外 監 造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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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0
- 內容:
- 每次以十年為限,借用人得於宿舍借用期限 屆滿前二十個工作天內,向本署申請續借,借用期間自前次 契約屆滿之次日起算。 借用宿舍期間,每次以十年為限,借用人得於宿舍借用期限屆滿前二十個工作天內,向本 署 申請續借,借用期間自前次契約屆滿之次日起算。 借用宿舍期間,每次以十年為限,借用人得於宿舍借用期限屆滿前二十個工作天內,向本局申請續借,借用期間自前次契約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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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11
- 內容:
- 工程督導小組工程品質督導紀錄表」(表EC04 -1)於七個工作天內簽報核定後,函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如有改善事項應限期改善;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小組工程品質督導紀錄表」(表EC04 -1)於七個工作天內簽報核定後,函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如有改善事項應限期改善;工程主辦機關(單位) 「工程督導小組工程品質督導紀錄表」(表EC04 -1)於七個工作天內簽報核定後,函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如有改善事項應限期改善;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工程施工督導改善對策與追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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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本契約所稱日數,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 廠商應於開工前遞送開工報告書(施工計畫、機關於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2)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程可辦理估驗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機關於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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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5-15
- 內容:
- 並應註明人數、天數,編列天數不得超出扣除週 休二日後之合理工作天數。並應註明人數、天數,編列天數不得超出扣除週休二日後之合理工作天數。 另技術工如木工、水泥工等,視實際需要按市場價格本撙節原則核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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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每天工 資(元/ 天) A 工作 天數 B 金額 領款人 簽章 (元) 支付方式(7 2 8 2 9 3 0 3 1 工作天數 工班班長: 星期 附件四之九 總幹事簽章:編列天數不得 超出扣除週休二日後之 合理工作天數,並請依實 際執行需要編列,不得浮 濫。身分證字號 地址 每天工資(元/天) A 工作 天數 B 金額 領款人簽章 工作天數 附件四之八 附件四之十 註:各項表單與憑證,應核實紀錄及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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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對於採售分離之採取作業 ,執行機關至少每 15 個工 作天派員檢測一次,如有發 現超深越界採取時,應要求 立即停止採取並限期改善 。 執行機關針對清疏區之界 樁、運輸便道及周遭環境, 應派員每15個工作天至少 巡視1次,如發現有異樣應 即向有關人員反應,並登載 於督辦紀錄。河川疏濬工程採售分離之檢測查驗及違規處理如下: (一) 執行機關對於河川之採取作業,應依其界樁至少每十五個工作天檢測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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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對於採售分離之採取作業 ,執行機關至少每 15 個工 作天派員檢測一次,如有 發現超深越界採取時,應 要求立即停止採取並限期 改善。 執行機關針對清疏區之界 樁、運輸便道及周遭環境 ,應派員每15個工作天至 少巡視1次,如發現有異 樣應即向有關人員反應, 並登載於督辦紀錄。河川疏濬工程採售分離之檢測查驗及違規處理如下: (一) 執行機關對於河川之採取作業,應依其界樁至少每十五個工作天檢測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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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並應註明 人數、天數,編列天數不 得超出扣除週休二日後之 合理工作天數,另技術工 如木工、水泥工等,視實 際需要按市場價格本撙節 原則核實編列,核銷時應 檢附收據、出勤記錄,另 除已訂有委託勞務合約者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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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標題:
-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檢測查驗二十、檢測查驗及違規處理:(一)對於採售分離之採取作業,執行機關至少每15個工作天派員檢測一次,如有發現超深越界採取時,應要求立即停止採取並限期改善。(三)執行機關針對清疏區之界樁、運輸便道及周遭環境,應派員每15個工作天至少巡視1次,如發現有異樣應即向有關人員反應,並登載於督辦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