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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 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 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 水土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 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 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 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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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 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 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 證。 水土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 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 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 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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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 存款、綜合存款、例如:某甲有花旗銀行美金定期存款二萬元(依申報日美 元收盤匯率為三十三,折合新臺幣六十六萬元)及郵局活期存款新台 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 台幣十萬元及彰化商業銀行定期存款新台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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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銀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格式應依主辦工程機關規定之格式為之。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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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 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 及先訴抗辯權。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 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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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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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19
- 內容:
- 工程支付預付款者,應由廠商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與預付款同額之擔保: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書為之,其所需格式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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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四、保證金以定期存款單、連帶保證書、連帶保證保險單或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繳納文件之格式依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定者為準。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質權設定銀行。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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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五十七、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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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保證金之繳納方式)第四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水土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之定期存款單,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