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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應加會觀光旅遊機關(單位);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位於農田水利管理處灌溉區域,應請當地農田水利管理處表示意見;申請土地如屬國家公園範圍者,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應加會觀光旅遊機關(單位);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位於農田水利管理處灌溉區域,應請當地農田水利管理處表示意見;申請土地如屬國家公園範圍 者,應請國家公園管理機關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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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 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 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 區、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 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 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 得超過設施坐落土地面積之 百分之八十。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 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 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 區、保護區。 二、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為原 住民保留地,經會同原 住民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 區、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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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設施用地是否位於原住民保留地?如是,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無涉 □符合 □不符合,理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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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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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2
- 內容:
- 分別函送該府農務單位及林務單位; 原住民保留地,另複製一份函送原住民保留地主管單位。 六、更正查定之處理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前,已有查定結果、另複製二 份,分別函送該府 農務單位及林務單 位;原住民保留地, 另複製一份函送原 住民保留地主管單 位。 公告文張貼於公所公 告欄及土地所在地村 (里)辦公處,查定清 冊存放公所內供關係 者閱覽。另複製兩 份,分別函送該府 農務單位及林務單 位;如為原住民保 留地,複製一份函 送原住民保留地主 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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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受國有財產 署 委託,負責國有超限利用地(不含原住 民保留地)收回後造林工作。策劃收回非法占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造林。 2.策劃未依法進行林木栽植之原住民保留地切結限期完成造林及輔導造林。督導縣政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含取得所有權者)輔導造林。 4.原住民保留地造林及法規疑義問題解析。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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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手冊適用區域以河川及水庫集水區內之山坡地、林班地及原住 民保留地等為主,惟法規另有規定,應遵循該法規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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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係指原住民族傳 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 地。 第二條之一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 自主發展,第三十條之四 依第三十條擬具之興辦 事業計畫位屬原住民保留地者,在不 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刪除) 第四十五條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 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 住宅興建計畫, 二、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申請人,除 應符合前款條件外,並應具原住 民身分且未依第四十六條取得政 406 符合第一項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 位屬森林區範圍內者,得申請變更編 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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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分別函送該 府農務單位及林務單位,原住 民保留地,複製一份函送原住 民保留地主管單位。 六、查定結果異議案件之申請、處理與 複查: (一) 查定結果公告期間, 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 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 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據以辦理非都市土地補註使用地類別之參據,另複製兩份,分別函送該府農務單位及林務單位,原住民保留地,複製一份函送原住民保留地主管單位。 六、查定結果異議案件之申請、處理與複查: (一) 查定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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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分別函送該 府農務單位及林務單位,原住 民保留地,複製一份函送原住 民保留地主管單位。 六、查定結果異議案件之申請、處理與 複查: (一) 查定結果公告期間, 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 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 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第四十五條 申請於離島、原住民保留 地地區之農牧用地、養殖或林業用地 住宅興建計畫,應以其自有土地,並 符合下列條件,經直轄市或縣 ( 二、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申請人,除 應符合前款條件外,並應具原住 民身分且未依第四十六條取得政 府興建住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