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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31
- 內容:
- (五) 進用人員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六) 公假:指配合本局及分局舉辦活動需求及參與必要之教育訓練者。因工作需要報名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訓練課程及相關測驗,得經用人組織同意後以公假方式辦理,惟其總時數以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為原則。 (五) 進用人員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 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 (六) 公假:指配合本局及分局舉辦活動需求及參與必要之教育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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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12-25
- 內容:
- (三)參加員工郊遊聯誼活動人員,准以「公假」登記。(四)辦理聯誼活動應請特別注意旅途交通安全,並於出發前務必辦妥旅遊平安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