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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國家機密保護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第 6 條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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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內容:
-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資訊科辦理;本署政風室依個資法及資安相關規定推動資訊保密措施,及協調強化資訊使用管理與內控機制;本署各單位及各分署應指派個人資料專責人員(本小組幕僚工作由 資訊科辦理;本署政風 室依個資法及資安相 關規定推動資訊保密 措施,及協調強化資訊 使用管理與內控機制; 本署各單位及各分署 應指派個人資料專責 人員(本小組幕僚工作由 資訊科辦理;本局政風 室依個資法及資安相 關規定推動資訊保密 措施,及協調強化資訊 使用管理與內控機制; 本局各單位及各分局 應指派個人資料專責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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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繕校、打字、裝訂、用印、傳遞、保管歸檔、移交、銷燬、印刷、複製等程序應採保密措施,其原則如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