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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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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第 6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3 款、第 11 條、第 13 條第 2 項、第 14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182.
    題:
    九份二山地震國家紀念地人車管制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05
    容: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南投分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 業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南投分署」管轄,另現行災害 防救法已將大規模崩塌災害納入法定災害;
  • 183.
    題:
    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6-01
    容:
    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0186581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項、第2項、第7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184.
    題: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發現公約施行範圍內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遭破壞時,應即通知在地組織及團體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三)發現公約施行範圍 內 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遭破壞時,應即通知在地組織及團體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 185.
    題: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第 13 條第 3 項、第 14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6 條、第 17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186.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7、農村社區工程項目以設施減量為原則,既有公共設施建設未經原權責或管理單位同意前,不得逕行予以去除、改善或維護。應優先向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之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及其空間,具文化保存潛力及保存維護共識基礎者,得協商文化單位確認權責,由具有文化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計畫,協助輔導其相關補助及文化保存作業。
  • 187.
    題: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31
    容:
    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4 條第 3 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序文所列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188.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第 28 條、第 30 條第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32 條、第 34 條、第 37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 189.
    題:
    山坡地跨越野溪之簡易橋樑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改善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4-19
    容:
    二、配合辦理野溪治理工程,工程執行機關得邀請各相關權責機關,對於簡易橋梁及箱涵通洪斷面瓶頸處,共同協商解決,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進行水文調查分析, 檢 查 項 目 是 否 備 註 一、是否需邀請道路主管權責機關協商?簡易橋梁 及箱涵 通洪斷面瓶頸 (若無,以下檢查項目無需勾選) 檢 查 項 目 是 否 備 註 一、是否需邀請道路主管權責機關協商?
  • 190.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為執行機關,各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及鄉(鎮、市、區)公所為協辦機關;其權責分工如下:(一)農業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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