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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設計後不符合補助要點規定者,取消補助資格,已領取補助費者應予繳回。(二)八十九年度規劃區申領條件:住宅之興建設計由該區團隊建築師設計者,仍得申領本項補助費。(三)九十年度規劃區申領條件: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地區有實體建築物並符合補助標準後,核發補助費。(四)每人以申請補助一次(一住宅單位)經鄉(鎮、市)公所派員實地勘驗合格後核發補助費。五、申請及具領期限:(一)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向鄉((三)申請補助費用之總額以核定補助預算為上限,超過時,本局將於申請期限屆滿後另行擇期抽籤決定補助序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