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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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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坡度:運用介接內政部DTM加值應用網路服務分析坡度資訊。2.土壤有效深度、(3)農村水保署受理申請後,應先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農村水保署受理申請後,準用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之三及第三目規定,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事宜。準 用第四點第三 款第二目之三 及第三目規 定,至內政部 地政資訊網際 土保持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所定情 形。用第四點第三 款第二目之三 及第三目規 定,至內政部 地政資訊網際 網路服務系統 查驗地籍資訊 及辦理土地鑑
  • 152.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9-09
    容:
    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時,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第五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免經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提報內政部核准及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程序,並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
  • 153.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前項審議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第  五  條 計畫草案於公開 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 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 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 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 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 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 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 制。
  • 154.
    題:
    農業部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勘查標準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24
    容:
    權責機關代表:本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環境部、衛生福利部、五) 人員傷亡、避難收容及救助調查: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權責機關代表:本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 原住民族委員會、環境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 (五)人員傷亡、避難收容及救助調查:內政部、原住民 族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附表二 權責機關 內容項目 本部 經濟部 交通部 內政部 衛生福 利部 環境部 原住民 族委員 會 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 員會
  • 155.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16
    容:
    三、地形:內政部。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 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 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 156.
    題:
    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7-14
    容:
    繳回標餘 款 結餘款小計 經 常 門 小 計 資 本 門 小 計 經資門總計 製表 主辦會計 機關首長 29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四年示範計畫執行要點 水土保持局 農村再生計畫作業流程
  • 15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6-01-12
    容:
    辦公室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陸委會及港澳駐臺辦事機構內政部消防署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事業主管所屬機辦公室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陸委會及港澳駐臺辦事機構內政部消防署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事業主管所屬機關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處長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 內政部消防署 □□ □□ □□ □ □ 澳人士 陸委會 及港澳 駐臺辦 事機構 內政部消防署 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 事業主管所屬機關機關(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處長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 內政部消防署 □□ □□ □□ □ □ □
  • 158.
    題:
    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12-23
    容:
    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及內政部輔導地方政府選定疏散路線與避難收容處所。政府每年彙整確認鄉(鎮、市、區)公所完成情形呈報內政部,並副知農業部及原民會。 內政部、教育部、國防部、衛福部及原民會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避難收容處所整備。 地方政府執行管制如有人力不足時,得逕向內政部及國防部請求協助。3.
  • 159.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3-07-31
    容:
    環境地質: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及內政部營建 署地質資料庫,資料不足者,可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 調查之。環境地質: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 及內政部營建署地質資料庫,資料不足者,可 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環境地質:可引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資料 及內政部營建署地質資料庫,資料不足者,可 用地表調查和航照判釋方式調查之。
  • 160.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用「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安全管理要點(106.07.10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3-06-25
    容:
    為維護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之運用安全,依據內政部「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料連結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應用範圍:由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民政局取得戶役政資料媒體,轉供本局做為土石流防災疏散路線資訊建立使用。三、本局對由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民政局提供之戶役政資料媒體,應依本要點規定存放於本局資訊機房內並列管之,非經主管核可,七、本局其他系統須使用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民政局提供之「戶役政資料媒體」資料者,均依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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