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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7-03
- 內容:
- 依前項第二款通知當事人之書面內容,應包括調查結果(性騷擾成立或不成立)依第一項第二款通知南投縣政府之書面內容,應包括申訴書、訪談紀錄、相關會議紀錄、相關證物、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紀錄、 依前項第二款通知當 事人之書面內容,應 包括調查結果(性騷 擾成立或不成立)及 理由、 依第一項第二款通知 南投縣政府之書面內 容,應包括申訴書、 訪談紀錄、相關會議 紀錄、相關證物、 依前項第二款通知當 事人之書面內容,應 包括調查結果(性騷 擾成立或不成立)及 理由、再申訴之期限 為調查通知到達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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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刪 除本點序文及第一款, 並自現行第二款移列 修正。二、為聚焦且符合目前施 政重點,計畫書撰擬,以 符實際執行需求,配合 修正第二款及第三款 相關文字。 取消計畫書撰擬,僅需 各項實施計畫提報,爰 配合修正第二款、第三 款第二目、第五目及第 四款相關文字。承上說明二,因取消計 畫書撰擬,爰配合刪除 第二款參考格式附件 一。配合農村產業跨域計 畫階段性任務之達成, 酌為修正現行第二款 及第三款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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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05
- 內容:
- 目的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保障九份二山地震國家紀念地(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九條 規定,以保障九份二山地 震國家紀念地(以下簡稱 九份二山園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九條 規定,以保障九份二山地 震國家紀念地(地人車管制作業程序 修正規定 ⼀、⽬的 為執⾏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項第⼆款及⾏政執⾏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以保障九份二山地震國家紀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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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3-24
- 內容:
-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三款代表人員由各機關之副首長、主任秘書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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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31
- 內容:
- 第 十四 條 農村再生計畫核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變更前後對照表、相關書圖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文件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修正:一、變更社區發展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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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合其他申請要件 之前提下,仍得受理 更正查定,爰修正本 點第二款第一目之二 但書規定,增列申請 更正查定時之土地範應踐行原住 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爰於 第二款第二目,增訂 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應 踐行之程序。 三、第二款第五目原格式 九,配合增訂格式九, 次序遞移為格式十。 行動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配合第六點第二款第二 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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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二、 第二款文字酌作修正,社區 資源調查結果允以多元方 式呈現。 三、修正規定第五點之執 行分類,明定培根課程之師 資來源 二、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 合實際執行需求。 三、 第二款開課次序與審查方 式等細節,依實務執行情形 納入年度農村再生培根計 畫執行手冊, 表與第十五點及第二十二 點第二款、第七款規定酌作 文字修正。 十七、增能課程目標如下: (一)培育社區組織之核心幹部,增列於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及第十九點,爰刪除現行規 定第十五點第二款及第三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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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 用執照者,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之限制。檢附原核准之 農舍使用執照者,得不 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 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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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5-13
- 內容:
- 前項考評及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且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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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三)各機關未建置全球資訊網站者,應將前二款事項由其主管機關於網際網 路公開。 (三)各機關未建置全球資訊網站者,應將前二款事項由其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 (三)各機關未建置全球資訊網站者,應將前二款事項由其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