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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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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抽查山坡地開發案件臨時防災措施執行計畫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3-24
    容:
    依據農業部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七日召 開一百十二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一次會議紀錄報告事項第四 案決定,為加強督導,一百十三年度起汛期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開發 案件臨時防災抽查, 依據農業部一百十二年八月十 七日召開一百十二年度「研商 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一 次會議紀錄報告事項第四案決 定,為加強督導,一百十三年度 起汛期前,本署辦理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開發案件臨時防 災抽查,除水土保持計畫外,
  • 138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6-03-27
    容:
    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如交班時間需召開情資研判會議或工作會報,以前班輪值人員代表出席為原則。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如交班時間需召開情資研判會議或工作會報,以前班輪值人員代表出席為原則。駐人員為本小組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聯繫窗口,並配合情資研判會議之召開,說明本署主管業務之各項應變資訊等。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本署等防災會議簡報彙整、製作及其他應變工作。(5) 協助視訊會議開設及資訊相關事宜(減災監測組資訊管理科)。2.
  • 1383.
    題:
    95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作業要點(96.2.15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5-09-14
    容:
    且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議。(未設置景觀總顧問者,依此原則精神組成審查小組)2.
  • 1384.
    題:
    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12-23
    容:
    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 行政院秘書處99年8月16日院臺忠字第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 日「高災害危險潛勢地 區之『預防性疏散避難』 研商會議」結論事項 1.
  • 1385.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3-07-31
    容:
    水土保持署提報本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會議,針對初審意見辦理情形及計畫工作項目、工作權責劃分、持署提報本部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以下 簡稱審議小組)會議,針對初審意見辦理情形 及計畫工作項目、工作權責劃分、署提報本部特定 水土保持區審議 小組(以下簡稱審 議小組)會議,針 對初審意見辦理 情形及計畫工作 項目、工作權責 劃分、保持局提報本會 特定水土保持區 審議小組(以下簡 稱審議小組)會 議,針對初審意 見辦理情形及計 畫工作項目、工 作權責劃分、
  • 138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法規小組設置要點(民國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5-09
    容:
    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副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署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會議。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另邀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七、 本小組未召開會議時,本署得視業務需要委託本小組委員二至五人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提供諮詢意見。
  • 138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託服務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9-27
    容:
    二十一、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議,不得代理,出席人數應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會議始得進行。二十二、評選方式得依委託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並應載明於投標須知。應由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二十五、評選會會議應作成紀錄,其內容應記載以下事項:(一)採購案名稱。
  • 138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08
    容:
    現因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多元運用去化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政策,經本署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四次工程事務檢討會議決定參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施工規範,新增再生瀝青混凝土黏滯度試驗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補充規定第七點附件一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多元運用去化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政策,經本署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四次工程事務檢討會議決定參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施工規範,檢查對象「瀝青混凝土路面或鋪面」新增再生瀝青混凝土黏滯度試驗等相關規定。
  • 138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25
    容:
    四、審查小組之運作:(一) 會議主持人:審查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持人,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四) 審查意見處理及確認:經審查小組決議,無需再行召開會議者,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並製作核定本(審定本)初稿,由本署轉請曾提供審查意見之審查委員確認已修正完竣。未能參加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應將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密封寄回。3.水土保持申請書件除相關機關歸檔外,應收回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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