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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遭他公司合 併或其他原因致法人格消滅者,其繼承人或繼受人應於乙方死亡 或法人格消滅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甲本契約自乙方死亡或法人格消滅之日起,由繼 承人或繼受人承受原緩衝綠帶契約,繼承人或繼受人除了有第九 條之情形外,不得逕行要求終止原契約。乙方死亡、遭他公司合併或其他原因致法人格消滅者,其繼承 人或繼受人應於乙方死亡或法人格消滅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另訂新 約或終止契約。本契約自乙方死亡或法人格消滅之日起,由 繼承人或繼受人承受原水砂溢淹區契約,繼承人或繼受人除了有第十一條之 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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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十六 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繳(免) 新增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因重大天然災害死亡,簡化其繼承人辦 理不動產權利繼承登記之程序。 第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登記 名義人因重大災害死亡,其 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利繼 承登記時,得免檢附遺產稅 繳(免)納證明書。 二、 不動產權利登記名義人 因重大災害死亡,為簡化 其繼承人辦理不動產權 利繼承登記之相關程序, 爰參考「風災震災火災爆 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 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 程序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