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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有關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且達一定金額,以及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之財物,經管 機關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轉 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備查後,始得依各級政府所定財產、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 之案件,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該管審計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依據本表之程序辦理,應依審計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