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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理機關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及相關文件送審計機關 核定辦理。該設施經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依一定金額 百分比劃分 核定權責劃分 審計機關 主管機關 經管機關 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 未達百分之五十其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轉 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備查後,始得依各級政府所定財產、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 之案件,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該管審計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依據本表之程序辦理,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