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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4-10
- 內容:
- 其中避難處所區分為在地緊急避難處所與外地收容所: (1) 在地緊急 避難處所:應提供適當避難環境與生活機能,且須作定期安全評估。 (2) 外地收容所:針對 在地有 災害擴大之虞或易形成孤島地區, 應由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狀況安排適當外地收容所,協助病患、老弱、幼童、行動不便等(以下簡稱弱勢族群)與保全住戶進行外地疏散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