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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2
- 內容:
- 非屬前二目者,則由需地機關依土地法或國有財產 法等相關規定申請撥用,經核准撥用後,應由需用機關就其 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 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非屬前二目 者,則由需地 機關依土地法 或國有財產法 等相關規定申 請撥用,經核 准撥用後,執 行機關始得興 建。 非屬前二目 者,則由需地 機關依土地法 或國有財產法 等相關規定申 請撥用,經核 准撥用後,執 行機關始得興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 同意後,依國有財產 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辦理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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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1
- 內容:
- 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 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 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 法令之限制。各級政府為執行 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 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 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 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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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之限制。借用公有非公用 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 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 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 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 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 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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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 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 令之限制。各級政府為執行交 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需 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 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 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 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