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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3-13
- 內容:
- 循環經濟 以資源再利用、減少廢棄物等原則,將農業剩餘資材及 海廢資材,再生利用轉換為更有價值的再生資源、商品、 產品、裝置藝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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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設 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不補助相關量產費 用。 (二)行銷推廣類:其工資請領上限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計畫內容具特殊情形,經農村水保署同意者,不在此限。(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七、審查原則如下:(一)整體規劃構想具有主軸性及提升區域亮點效果。助計畫執行期間或計畫 結束後三個月內,實施現場督導或查核,其年度查核件 數原則不低於年度總件數百分之二十。設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不補助相關量產費用。 行銷推廣類 :每一活動每日補助上限為 新臺幣 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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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配合「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第七點內容,修正「產業規劃設計類」之補助項目,及刪除「文化保存與活用類」計畫類型,並配合修正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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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04
- 內容:
- (第四點) 五、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保存期間及原則。(第五點) 六、申請調閱或複製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程序。 明定自動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有效保存期 間,以及影像資料保存或銷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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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修正「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第十一點(如附件)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第十一點(如附件),並 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第1頁共1頁 檔號: 保存年限: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1.業部農授農保字第113265938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原名稱: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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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基於「農業為本,綠能加值」 原則,須有農業經營事實, 始得同意農業設施設置綠 能設施,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之情 形,為落實「農業為本,綠能加 值」原則,確保綠能設置係以農 業經營需求作配置,農業部與經濟部經會議 協商,認同上開原則,並達 成農業主管機關給予申請 人之限期改善,即等同能源 主管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法及上開辦法同步處理 方式,解決未能落實農業綠 能原則之問題,爰修正第五 項,原核定機關於通知申請導正業者 相關作為,亦確保農業綠能 推動原則。 第十三條附表一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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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1
- 內容:
- 一、依據農業部「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第5點辦理。二、旨揭計畫之各項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業經貴分署評估選定,全國共計32區(詳如附表),並公開於本署及貴分署之全球資訊網公告專區。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第5點辦理。 二、旨揭計畫之各項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業經貴分署評估選定, 全國共計32區(詳如附表),並公開於本署及貴分署之全球資 訊網公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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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內容:
- 114年度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研提原則7054 114 年度 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 研提原則 壹、目標: 一、協助地方政府擘劃休閒農業產業藍圖,輔導休閒農業區(休區診斷工作每 3 年至少辦理一次,相關作業原則由本署訂定,將另案徵求推薦專家委員,經共識會議後即納入委員資料庫。 辦理轄內休區診斷事項:至多補助 1/2 為原則,並以每區 1.5 萬元為上限 ( 花東地區每區以 2 萬元為上限 ) 八、本計畫原則不補助購置遊園巴士或任何汽、機車輛。地方政府應妥善規劃轄內休閒農業發展區域之遊客交通服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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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9
- 內容:
- 114年度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研提原則7054 114 年度 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 研提原則 壹、目標: 一、協助地方政府擘劃休閒農業產業藍圖,輔導休閒農業區(休區診斷工作每 3 年至少辦理一次,相關作業原則由本署訂定,將另案徵求推薦專家委員,經共識會議後即納入委員資料庫。 辦理轄內休區診斷事項:至多補助 1/2 為原則,並以每區 1.5 萬元為上限 ( 花東地區每區以 2 萬元為上限 ) 八、本計畫原則不補助購置遊園巴士或任何汽、機車輛。地方政府應妥善規劃轄內休閒農業發展區域之遊客交通服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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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8
- 內容:
- 爰檢討修訂「田媽媽申請設立及輔導管理原則」與「田媽媽經營績效評鑑作業原則」(如附件一、二),有意申請者得於114年3月14日前依規定提出申請。田媽媽申請設立及輔導管理原則」及「田媽媽經營績效評鑑作業原則」coa 田媽媽申請設立及輔導管理原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適用 壹、 目的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農業部以傳 承與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