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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與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及 第六款所定休閒農場 土地得分散二 處,每處之土地 面積逾○‧ 一、位於非都市土地 者:應以休閒農場 土地範圍擬具興辦 事業計畫,註明變 更範圍,向直轄 市、 二、位於都市土地者: 應以休閒農場土地 範圍擬具興辦事業 計畫,以設施坐落 土地之完整地號作 為申請變更範圍, 一、位於非都市土地 者:應以休閒農場 土地範圍擬具興辦 事業計畫,註明變 更範圍,向直轄 市、位於都市土地者: 應比照前款規定, 以休閒農場土地範 圍擬具興辦事業計 畫,以設施坐落土 地之完整地號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