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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 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者,得依其設施 項目辦理。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 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者,得依其設施 項目辦理。又其審查程 序併由直轄市、縣市林業主 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認屬為林業經營必要 設施,並依所必要之最小面 積予以核定。市)林業主管機關同 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屬 林業經營必要設施且無礙國 土保安之情形,市)主管機關審認確 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屬林業經營必要設施 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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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縣(市)主管機關審認,及報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屬休閒農業經營必要者,始得設置。(修正條文第八條、主管機 關審認確有必要,並 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屬休閒農業經營必要 設施者,得依其設施 項目辦理。同款第四目土地毗鄰 完整不得分散之除外 規定,包含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定不影 響休閒農場整體經營 情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定不影響 休閒農場整體經 營情形。 不同地號土地連接 長度超過八公尺者,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屬休閒農業經營必要設施者,得依其設施 項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