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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0-06
- 內容:
- 2-漁-05 漁業署 我國養殖石斑魚時有出現「黃肉」現象,部分學者究其飼料、疫 病、水質環境或種原均可能造成影響,但其產生原因尚不明確,致 無法對症下藥,故需通盤考量黃肉產生的原因, 可即時掌握畜禽屠宰流程,所獲得資訊可再經由專家學者進行 動物疫病的分析,作為未來施政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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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4
- 內容:
- 計畫本署得視需要召開實體會議審查,審查委員共4位,由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本署代表組成。影響評估為因應發展休閒農業產業對地區環境生態可能 造成之衝擊,爰透過本研究徵求專家學者,探 討休閒農業產業對環境之衝擊影響,提出產業 永續推動作法或因應事項,質休閒農業場域與高可近性的自然環境,爰期 待透過本研究徵求專家學者,建立可親近性的 生態體驗場域模組,引導休閒農業場域經營者爰期待透過本研究徵 求專家學者,盤點不同場域條件之生態監測技 術做法,轉化為一般農場可提供民眾操作的體 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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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03
- 內容:
- (三)專家學者。 四、勘查前置作業 (一)由本部規劃勘災行程並聯絡勘災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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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一) 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 。由農村水保 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一) 學者專家七人至十 一人。其餘委員由 本會就下列人員選聘 (派)之: (一)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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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26
- 內容:
- 得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 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 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位 於都市計畫非農業區或 保護區之面積大於十公 頃者,得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各分局會同本局、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 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 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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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其 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 (六)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主任 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機 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 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 業處一人。其餘委員由本 會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 者專家聘兼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 業處一人。 (六)學者專家四人至六 依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第四 款及第五款規定,農業部次 及機關為林業及自然保育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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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5
- 內容:
- 初審小組除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之成員外,並依 個案性質,由審議小組就該小組學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 至五位組成之。初審小組除本部農村 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之成 員外,並依個案性質, 由審議小組就該小組學 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至 五位組成之。 四、初審小組除本會水土 保持局之成員外,並 依個案性質,由審議 小組就該小組學者專 家名單中遴聘三至五 位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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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標題:
- 農村綠照員職能基準專家座談會議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9-14
- 內容:
- 9月14日邀集農村社區綠色照顧綠場域、綠飲食、綠療育及綠陪伴4主軸之專家學者,共同研擬農村綠照員職能基準之工作任務、知識與技能,以後續可落實課程規劃、操作與考評之項目為主,該次會議中已確認農村綠照員職能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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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2
- 內容:
- 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員、社會公 正人士及專家學者派(聘)兼之。社會公 正人士及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以便其到場說 明;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學識經 驗人員列席說明。其餘委員 由本署署長就本署人 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 家學者派(聘)兼之。其餘委員 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 員、社會公正人士及專 家學者派(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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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9-12
- 內容:
- 餘委員由署長 就下列人員選聘(派) 之: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 人。其餘委員由局長 就下列人員選聘(派) 之: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 人。得視需 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 席說明,必要時得另邀 請學者、專家列席諮 詢。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 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 席說明,必要時得另邀 請學者、專家列席諮 詢。執行秘書 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 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受 託提供諮詢意見,及受 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 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審查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