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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十三、屬前項第一款或第二 款規定情形者,執行 機關得逕依採售合 一方式辦理。 十三、屬前項第一款或第二 款規定情形者,執行 機關得逕依採售合 一方式辦理。 屬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者,執行機關得逕依採售合一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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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6-30
- 內容:
- 依第一項第二款核 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 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 六十,餘由查報、 依第一項第二款核 發之獎金,主辦人員分 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 六十,餘由查報、取締 單位有關人員依參與程名次進 及第二款係現行 獎勵對象以外,並 新增同項第三款 至第七款之獎勵 對象。 三、激勵獎規定移至 第一項第二款,現 行第二項激勵獎 獎勵條件移至第 六條第一項第二 款,其餘項次配合 遞移併酌作文字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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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6-13
- 內容:
- 及山地原住民區公 所,爰訂定第二款。 第三條 民營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 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法訂定表彰對象資格條件之意旨,爰 分列二款明定民營事業機構、災害 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度限制其等參與表彰之機會,明定 一年時限,爰訂定第二款。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定期辦理本辦法之表 彰,應屬違法行政處分,且有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款信 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應予撤銷, 爰訂定第一款。個人接受表彰後持續 處於可能遭廢止表彰之狀態下,爰 於第二款明定三年時限,以資衡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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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4-10
- 內容:
- 由地方政府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 參考 當地雨量及實際狀況或農委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 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新增「大規模崩塌」文字。地方政府」,爰修正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一目。 參照農委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故將納入其相關負責權屬單位,爰修正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一目。 刪除現行第二款第一目之一及第二目之二在地避難處所、外地避難處所,此兩者外界難以區分,統一為「避難收容處所」,由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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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25
- 內容:
- 參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款, 爰增訂第二款,其餘款次 配合遞移並酌作文字修 正。 (五)中央機關(單位、團體)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 調度與支援及地方政府 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參事、司 (處)長或簡任第十二 第二款增列大規模崩塌,理由 同修正名稱說明,並參考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七 點第二款,新增行政院政務委 員擔任協同指揮官之規定。 (處)長或簡任第十二 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 二、 第二款因考量新聞澄清 需求,進駐機關新增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另考量 行政群組中財務組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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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22
- 內容:
- 建物及交通設 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二條 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將 「土石流災害」修正為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 災害」,爰配合增列第二 款大規模崩塌災害之相 關定義,其餘款次配合 遞移並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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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20
- 內容:
- 二、第一款第一目之一、第二款 第一目之一、第二款第一目 之三修正如下: 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 業要點,氣象局發布海上 颱風警報後,依後續影響 程度區分為三級或二級開 設。 三、配合第三點第四款修正,將 第二款第二目之一、第三款 第二目之一,情資研判組增 派副總工程司。第三款之開設時機,修正如 下: (一)將現行第二款第五目「提昇 為一級開設」之時機,改列 於第三款第一目之三,並支援本小組 應變作業(請參閱土石流災 二、第二款第一目之四,修正如 下: 依實際運作,增加本會災 害緊急應變小組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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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6
- 內容:
- 三、為符合資安要求,將本點 第二款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防災應變系統網址修正 為 https://f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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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4
- 內容:
- 三、 本點第二款酌作文 字修正。 三、進駐申請: 分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應變小組) 開設期間,其轄內公所 得基於防減災需求提出 申請。 一、 本點第二款酌作文 字修正。 二、 本點第三款第四目 配合災害防救法一 百十一年六月十五 日修法,修正「土 石流災害」為「土 石流及大規模崩塌 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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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內容:
- 二、本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 至第七款因應政府組織架構 調整,修正相關機關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