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166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66秒
-
31.
-
32.
- 標題:
-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並修正第一點、第四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一、附件二、第九點附件三、附件四(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8
- 內容:
- 設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原則,不補助相關量產費 用。(二)產業行銷推廣類:其工資請領上限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計 畫內容具特殊情形,經農村水保署同意者,不在此限。(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七、審查原則如下:(一)整體規劃構想具有主軸性及提升區域亮點效果。畫執行期間或計畫結束後三個 月內,實施現場督導或查核,其年度查核件數比例原則 不低於年度總件數百分之二十。之公有或 管有土地者,依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 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3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7
- 內容:
-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並修正全部規定如主旨 主旨:「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 則」修正為「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並修正全部規定( 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skyhero0125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 作業原則修正草案總說明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以下 簡稱本原則)由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農授水保字第一
-
3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15
- 內容:
- 以不超過總計畫經費之50%為原則。 (二) 不補助(不編列)「博士後研究人員」 額度以不超過預算總額10%為原則,如確有需要超過10%,應詳列數量 明細補充說明。各期報告書數量請以期中報告書、期末報告書及成果報告書等各5本為 原則。計畫兼任助理人員: 因實施計畫所需,分攤執行單 位部分之薪俸,原則不得編 列,確有需要者,應於計畫研 提時提出說明,按實際投入之 人力核實估列,有 關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 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必 要者,得洽借場地,惟在其 一般收費基準範圍內本撙節 原則辦理。
-
3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0-04
- 內容:
- 5-糧-01 農糧署 須具明確育種目標、市場分析及初步試驗成果,且能扣合產業應用者為 優先,計畫最長4年為原則。
-
3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9-06
- 內容:
- 估價以及規劃放置地點 ) 補助原則 為改善高齡者生活或生產環境,得辦理場域改善、說明家鄉食譜設計與在地料理開發之規劃 ) 補助原則 補助農村社區打造自行栽種蔬果菜園及購買苗種、以農村社區共食方式協助照顧高齡者健康者,應以於農村社區自行烹調為原則。 補助原則 以農業療育理念為基礎,藉由園藝療育活動操作、種植植栽、手作體驗、簡易加工等課程設計,與農村文化技藝、 每年至多規劃 40 週課程為原則,每週至少規劃 3 時段或 6 小時以上,但每週如已有其他計畫安排課程或地理因素等,
-
37.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8-27
- 內容:
- 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推動重點 五、 獎勵原則 經評審通過獎勵者,每年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並請勿自行調整版面格式, 主文以不超過三十頁為原則,其餘以附錄、圖片及照片補充,總頁數以不超過五十頁 為原則。 註2:申請資料應完備,不接受事後補件或抽換;資料不齊全、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 則,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八)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計畫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中央政府或其他機 關(構)等獎補助者,
-
38.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8-21
- 內容:
- 經現場說明特定水土保持區劃設理由、原則及長期治理方向,並與參加民眾交換意見及充份溝通說明後,現場無反對意見,後續高雄市政府將提送劃定及長期水土保持計畫至農業部審查。
-
39.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4-08-21
- 內容:
- 經現場說明特定水土保持區劃設理由、原則及長期治理方向,並與參加民眾交換意見及充份溝通說明後,現場無反對意見,後續高雄市政府將提送劃定及長期水土保持計畫至農業部審查。
-
4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18
- 內容:
- 復因崩塌災害或可 能發生崩塌災害之 地區面積範圍大, 並非全區皆須劃定 為特定水土保持 區,為保障民眾權 益,爰有必要採劃 定範圍最小化之原 則,以落實水土保 持法第三條第五款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 定之意旨,併定明 有亟需加強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 護之地區,始劃定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