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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 五款所稱住屋,其範圍以 作為臥室、客廳、飯廳及 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 五款所稱住屋,其範圍以 作為臥室、客廳、飯廳及 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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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2-10
- 內容:
- 主管機關認定水土 保持計畫或簡易水 土保持申報書無第 十條第一款至第五 款及第十一條第四 款等情事,且屬需 繳納審查費者,應 通知水土保持義務 人限期繳納審查 二、現行第二款至第五 款,移列為第一款至 第四款。三、水土保持計畫係配合 目的事業開發利用所 為之水土保持處理與 維護措施,四、第二款中所載第十條 第一項第五款情形, 已於末段敘明,無需 再重複,故予刪除並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