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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01
- 內容:
- 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二十六條之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核作業,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局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十五份,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局或分局審查。現地勘查作業:受理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時須辦理現勘。包括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於核(審)定時,應加蓋核(審)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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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標題:
- 112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02-08
- 內容:
-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室內裝修、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者 , 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室內裝修、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者,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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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3
- 內容:
- (4)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監督管理情形 。 (5)超限利用處理案件執行情形(含91-96年超限利用處理計畫列管案件、新超限 利用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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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1
- 內容:
- 興建前項臨時通路 或設施,依水土保持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擬 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 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法 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 專業技師簽證後,由當地 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 及監督實施。 興建前項臨時通路 或設施,依水土保持法第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先 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 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 之專業技師簽證後,由當 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 核及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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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8
- 內容:
- 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 (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 得執行,辦理項目涉及容許 使用、建築執照、雜 項執照、水土保持計 畫(含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受補助單位 應先依相關規定申 辦後始得執行,辦理項目涉及容許 使用、建築執照、雜 項執照、水土保持計 畫(含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受補助單位 應先依相關規定申 辦後始得執行,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 (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 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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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3
- 內容:
- 前項從事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專業技師簽證後,未涉物權性質之註記規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 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 替水土保持計畫,經同法第 六條及第六條之一之專業 技師簽證後, 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 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 計畫,經同法第六條及第六 條之一專業技師簽證後,由 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 核及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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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不宜於 土地登記簿辦理註記,爰 施,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 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經同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 之專業技師簽證後,由當地 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 督實施。 施,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 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 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 畫,經同法第六條及第六條 之一之專業技師簽證後,由 當地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 及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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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7-04
- 內容:
- 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定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等六種格式、增訂水土保持計畫設施自主檢查表一種格式及刪除水土保持計畫內容(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永久性設施適用)等四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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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2-10
- 內容:
- 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程序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條應確認其土地為合法使用,並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一條第四款情事, 三、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除應檢送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