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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內容:
-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又本公告之 授權依據原為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次變更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爰擬 具本公告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警報 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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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2-10-11
- 內容:
- 申請類別申請單位名稱統一編號 農社企報名書面審查名單0928整理final公告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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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1
- 內容:
- 勘查單位 勘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稱 工作 項目 □1.TWD97 參考坐標 X: Y: EL: 子集水區 名稱 編號 集水區 屬性 □跨縣市集水區 □水庫集水區(有無災害調查報告(報告名稱:___________) 6.其他: 預 期 效 益 1. 辦 理 原 因 □規劃報告優先治理工程(規劃報告名稱: ) □災害嚴重,急需治理工程 □未來可能有災害發生之預防性工程 □已調查之土石流潛勢溪流內工程勘查單位 勘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稱 工作 項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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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2-10-07
- 內容:
- 白姑大山護林保健作物產業創新計劃 黃OO里山竹業的再造與創新 白OO重現馬祖金銀島の花 嚴OO釀回祭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112年青年回鄉行動獎勵計畫通過初審名單 申請人計畫名稱 頁,共 2 頁 第 112t¦RtÞ LÕNõ k_ é ( ®1004( òï º1005 p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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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資料來源:
- 活動快訊
- 發布日期:
- 2022-10-07
- 內容:
- 單位 活動名稱 預定時間 地點 備註 土石流防災中心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業務講習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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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標題: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災害處理 協助項目及程序規定」,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支 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處理協助項目及程 序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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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及實務運作需求予以修正,爰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救助種類及標準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 準 查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 一款第一目規定,土 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 害」,爰配合修正本標準 名稱。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 救法(另後段修 正理由同修正名稱 說明。 四、第二項參考風災震 災火災爆炸火山災 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五條第二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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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崩塌災害之潛勢資料 種類,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 料公開辦法 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查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爰配合修正本辦法名稱。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 同修正名稱說明。 第三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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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總計畫主持人應於申請函文中敘明所包含之各子 計畫名稱,且計畫書中敘明整體計畫之關連性及計畫總目標。111年度已錄取之創新研究計畫名稱,請詳參 https://www.以100元/個為上限,並量化說明「單價*數量=總價」,項目名 稱不可為「誤餐費」。 二、計畫提送(執行)機關名稱應為單位名稱(如○○大學),不可使用○○系/所 第3頁/共3頁等內部組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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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0
- 內容:
- 十一、工程經費變更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處理,另工程名稱、編 號、坐標、執行機關之變更及取消需報本局同意外,餘工程各項變 更,(修 正規定第十點) 六、工程名稱、編號、坐標、執行機關之變更及取消,明訂本局及分局 核定後變更同意情形,並刪除預算經費文字。 十一、工程經費變更應依第 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處 理,另工程名稱、編 號、坐標、執行機關 之變更及取消需報本 局同意外,餘工程各 項變更,授權分局核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