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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專戶設立
- 資料來源:
- 退休人員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三)專戶內存款依開戶銀行規定計息,但不得以低於開戶銀行活期儲蓄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 (四)專戶內存款得自由分次提領,但提領並轉入其他帳戶或定期存款之後,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書面通知開戶銀行逕自專戶扣款,覈實收回冒領或溢領之款項,不受上開(一)有關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由最後服務機關或發放機關查證事實後,通知專戶開戶銀行逕行辦理專戶銷戶並通知當事人。知悉上開退撫給與專戶性質,並同意配合退撫給與之發放機關及開戶銀行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