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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幕僚長、副幕僚 長,指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 構所置綜合處理或襄助處理幕僚事務,稱秘書長、 主任秘書、副秘書長或相類似職稱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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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所置綜合處理或襄助處理幕僚事務, 稱秘書長、主任秘書、副秘書長或相類似職稱之人員。例如各 機關(構)所置秘書長、副秘書長、主任秘書、總工程司;中央 四級機關所置主任工程司;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所置總核 稿技正、秘書;以及中央四級機關、直轄市與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