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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0條第2項,「公務員」的定義包含:(1)直接服務 於公家機關的人員-身分公務員(2)依法令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的人員-授權公務員 1 (致使工 程局辦理核銷人員陷於錯誤,准予核發特別費,足以生 損害於工程局辦理核銷管控之正確性,而詐得局長特別 16 34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 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