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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題:
    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法規名稱: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一、為妥適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協     虞時,政風機構應協助權責單位處理。三、政風機構得視機關實際需要,協調成立陳情請願疏處小組,由各相關    單位指派適當人員組成,四、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件之作法如下:(一)對本機關施政措施,有影響民眾或員工權益,因而導致不滿之情事 
  • 52.
    題:
    廉政人員守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二、本守則所稱廉政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及政風機構內辦理肅貪、廉政    業務之人員。得以言詞向直屬長官報准,並應於接      觸後將經過簽核;其為政風機構內辦理廉政業務人員,得循級向政      風系統主管為之。
  • 53.
    題: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法規名稱: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第 1 條本標準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政策需求及廉政風險等因素綜合考量,依本標準設置政風機構。但組織法律未明文設置者,從其規定。第 3 條政風機構之設置及變更,循政風系統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機關組織法律明定政風機構所需員額,係就本機關員額內派充者,應    填具政風機構編制表,函送法務部核定轉銓敘部備查。
  • 54.
    題: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法規名稱: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一、應即追究行政責任:(一)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本機關員工之貪瀆不法案件,經調查結果,未 三、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時,應即針對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  四、各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行政肅貪案件時,應注意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認為本機關員工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應即簽報機關   
  • 55.
    題: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法規名稱: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發布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件之  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  
  • 56.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   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    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      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     
  • 57.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
  • 58.
    題: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法規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第 1 條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第 2 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第 3 條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本條例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 59.
    題:
    國家機密保護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第 3 條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暨依法令或受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 60.
    題: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五、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六、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七、法務部部本部政風業務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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