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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第 1 條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 52.
    題: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 53.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一月二十一日通過之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註 3) 、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於一九九用詞定義 在本公約中: (a)公職人員,指: (i)在締約國擔任立法、行政、機構或公營事業執行公務; (iii)依締約國法律定義為公職人員之任何其他人員。但就本 公約第二章所定之一些具體措施而言,公職人員得指依 締約國法律之定義與該締約國相關法律領域之適用,執 行公務或提供公共服務之任何人員; (b)外國公職人員,指擔任外國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司法 職務之任何人員,無論是經任命或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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