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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第 1 條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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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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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標題: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一月二十一日通過之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註 3) 、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於一九九用詞定義 在本公約中: (a)公職人員,指: (i)在締約國擔任立法、行政、機構或公營事業執行公務; (iii)依締約國法律定義為公職人員之任何其他人員。但就本 公約第二章所定之一些具體措施而言,公職人員得指依 締約國法律之定義與該締約國相關法律領域之適用,執 行公務或提供公共服務之任何人員; (b)外國公職人員,指擔任外國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司法 職務之任何人員,無論是經任命或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