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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發布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第 1 條本標準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以下簡稱本款)規定訂定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 42.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第 1 條本細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8 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第 9 條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本法第三條辦理申報。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應申報財產。但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 43.
    題: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法規名稱: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一、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    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 44.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發布日期: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第 1 條本細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應記載下列事項,並副知服務機關: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已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公職人員,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報備者,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命其補正。第 7 條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公職人員迴避,得提出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 45.
    題:
    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法規名稱: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一、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    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者,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 46.
    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第 1 條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第 2 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 47.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法規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第 1 條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第 2 條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
  • 48.
    題: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 49.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一月二十一日通過之禁止在國際商業交易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註 3) 、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於一九九用詞定義 在本公約中: (a)公職人員,指: (i)在締約國擔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司法職務之任何 (iii)依締約國法律定義為公職人員之任何其他人員。但就本 公約第二章所定之一些具體措施而言,公職人員得指依 締約國法律之定義與該締約國相關法律領域之適用,執 行公務或提供公共服務之任何人員; (b)外國公職人員,指擔任外國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司法 職務之任何人員,無論是經任命或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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