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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財產價額在二百萬元以下 ,或價額不明者:十五萬元。(二)管理或處分標的價額逾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提高罰鍰金 額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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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例:某甲有「嘉裕」股票五萬股計 新台幣五十萬元、「寶來一」債券一張計新台幣十萬元、保德信科技 島基金一萬單位計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福雷電」存託憑證一萬單位 計新台幣十萬元、「群益 B2」 認購權證十萬單位計新台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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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可得財產上利益一百萬元以下:十五萬元。 可得財產上利益逾一百萬元,以罰鍰金額十五萬元為基準,可得 涉及機關團體約聘、約僱人員之聘用、約僱:四十五萬元。 用、聘任:七十五萬元。 人之進用、任用、聘任:一百零五萬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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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可得財產上利益一百萬元以下:十五萬元。 可得財產上利益逾一百萬元,以罰鍰金額十五萬元為基準,可得 涉及機關團體約聘、約僱人員之聘用、約僱:四十五萬元。 用、聘任:七十五萬元。 人之進用、任用、聘任:一百零五萬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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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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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