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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五十五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 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 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 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 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但經 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 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 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 分區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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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 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 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 時,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 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 害,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新闢水道, 指為防洪而引水或洩水新闢之水道; 其兼為航運利用者,第五十五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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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五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新闢水道,指為防洪而引水或洩水新闢之水道;其兼為航運利用者,視同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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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 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 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 時,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 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 害,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新闢水道, 指為防洪而引水或洩水新闢之水道; 其兼為航運利用者,第五十五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 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 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 時,其增闢之水源, 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 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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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五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 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 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 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 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 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 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 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 分區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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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五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興 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者, 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 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 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 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洩入其 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 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 分區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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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五十五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因投資 興辦水利建造物而增闢水道之水源 者,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 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 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但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得 洩入其他或新闢水道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 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 分區限制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