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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 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第十九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 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 水利署、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 農村再生, (三) 屬農會、漁會、農業部農田水 利署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 為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 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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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 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 水利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 施重建,並屬災後須立即進行及於短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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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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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 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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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 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再生 計畫,補助政府機關 (3)□補助農(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由政府 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 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 農村再生計畫, (三)屬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配 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建設,需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 利會(聯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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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應加會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位於農田 水利會灌溉區域,應加會當地農田水利會。 註二:使用地類別屬水利用地者,需經水利主管機關同意。 第 19 條 農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 得配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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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 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 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 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並屬災後須立即進行及於短期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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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 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農村 再生計畫,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需 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政府 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 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人 直接負擔經費者,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農田水利會主管機關訂定灌溉 事業管理辦法管理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 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農田水利 會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 建,並屬災後須立即進行及於短期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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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 管有之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 田水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 合農村再生計畫,村社區範圍內各級政府管有之 公有土地及農會、漁會、農田水 利會、國營事業之土地,得配合 農村再生, (三) 屬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 或國營事業管有之土地,為 配合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 設施建設,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區域之 需要,核准設立農田水利會,秉承 政府推行農田灌溉事業。 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 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政府興辦水利事業,受益 人直接負擔經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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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要災因為河道通水斷面不足,豪大雨或颱風時可能造成洪水氾濫易淹住戶,野溪上 游有宜蘭農田水利會水利設施、下游有吉祥橋,皆為本工程重要保全對象,工程保護效益包 含宜3線通行安全及取水工灌溉農田面積200公頃。 通洪斷面嚴重不足 10公 尺 10公尺 30公尺 土砂災害 下游整治前野溪現況 水利設施下游沖刷 農田水利取水工 損壞 刷深 水流方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