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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七、預算經費,包括補助款、配合款 及貸款金額。 八、預期效益。 第十四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 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 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 預算執行之,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 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 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 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 債務。得由衛生福利部 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 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 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 定之,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 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 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 抵償原貸款債務。得由衛生福 利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 息,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 七、預算經費,包括補助款、配合款 及貸款金額。 八、預期效益。 第十四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由所在地 直轄市、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七、預算經費,包括補助款、配合款及貸款金額。 八、預期效益。 第十四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或協調有關機構及團體辦理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 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 定之,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 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 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內政部 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 七、預算經費,包括補助款、配合款 及貸款金額。 八、預期效益。 第十四條 農產專業區計畫,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 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 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 預算執行之,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 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 融機構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內政部 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 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 執行之,第四十四條之一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 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 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 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 抵償原貸款債務。經金融機 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衛生福 利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 息,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 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 執行之,第四十四條之一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 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 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 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 抵償原貸款債務。經金融機 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衛生福 利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 息,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 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 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 府編列預算執行之,第四十四條之一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 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 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 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 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經金 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者,得由 衛生福利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 構補貼利息,其貸款金額不得超過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