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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 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 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 關提出申請。 八、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產管理機關為 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下列 行政機關: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 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理機 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 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如須移由其他機關 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 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 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 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準用土地 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 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準用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準用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準用土地 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 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形之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機關即為財 產管理機關,並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 十、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為本局暨所屬分局興建者,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辦理撥用。但屬一定規 模以上之修繕,社區組織得向財產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修繕, 或社區以申請僱工購料方式辦理。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前項收歸國有之程序,準用土地徵 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 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借用公有非公用土 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 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 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 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 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八、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產管理機關 為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 下列行政機關: (一)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 關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 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等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