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8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08秒
-
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 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 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 關提出申請。 八、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產管理機關為 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下列 行政機關: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 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理機 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 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如須移由其他機關 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 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 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 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
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準用土地 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 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準用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
-
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準用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
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準用土地 徵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 財產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國有或公有林地有左列情形之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
-
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關興建完成後,該機關即為財 產管理機關,並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或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產籍登記。 十、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為本局暨所屬分局興建者,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 辦理撥用。但屬一定規 模以上之修繕,社區組織得向財產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修繕, 或社區以申請僱工購料方式辦理。
-
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前項收歸國有之程序,準用土地徵 收相關法令辦理;公有林得依公有財產 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
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 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 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 管理法令之限制。借用公有非公用土 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 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 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 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
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 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 令之限制。 第三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交通搶通或公 共設施重建,為地方政府管有之地方公有 土地者,則依地方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土地 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八、本處理原則所稱之財產管理機關 為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 下列行政機關: (一)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經執行機 關興建完成後,該設施由財產管 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要點或地方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等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