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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執行緊急 處理及取締工作時,得行使警察職 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軍警 30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得行使警察職權或得商請 轄區內軍警協助執行緊急處理及取締第三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帶 識別證件。 第七十五條 主管機關得於水道防護範 圍內,執行警察職權。 防汛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商 調防區內之軍警協同防護。關應設置河川巡防人 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七十五 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 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十五條 主管機關得於水道防護範 圍內,執行警察職權。 防汛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設置河川巡防人 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七十五 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 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執行緊急 處理及取締工作時,得行使警察職 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軍警 協助之。第三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得行使警察職權或得商請 轄區內軍警協助執行緊急處理及取締 工作之事項如下:第三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帶 識別證件。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執行緊急 處理及取締工作時,得行使警察職 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軍警 協助之。第三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得行使警察職權或得商請 轄區內軍警協助執行緊急處理及取締 工作之事項如下:各級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帶 識別證件。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地區,執行緊急處理及取締工作時,得行使警察職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軍警協助之。第三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得行使警察職權或得商請轄區內軍警協助執行緊急處理及取締工作之事項如下: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執行緊急 處理及取締工作時,得行使警察職 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軍警 協助之。第三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得行使警察職權或得商請 轄區內軍警協助執行緊急處理及取締 工作之事項如下:各級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帶 識別證件。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第七十五條 主管機關得於水道防護範 圍內,執行警察職權。 防汛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商調防區內之軍警協同防護。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七十 五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 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執行緊急 處理及取締工作時,得行使警察職 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軍警 協助之。第三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得行使警察職權或得商請 轄區內軍警協助執行緊急處理及取締 工作之事項如下:各級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帶 識別證件。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第七十五條 主管機關得於水道防護範 圍內,執行警察職權。 防汛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商 調防區內之軍警協同防護。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七十五 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 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執行緊急 處理及取締工作時,得行使警察職 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軍警 協助之。第三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得行使警察職權或得商請 轄區內軍警協助執行緊急處理及取締 工作之事項如下:各級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帶 識別證件。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第七十五條 主管機關得於水道防護範 圍內,執行警察職權。 防汛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商 調防區內之軍警協同防護。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七十五 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 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執行緊 急處理及取締工作時,得行使警察 職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 軍警協助之。第三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得行使警察職權或得 商請轄區內軍警協助執行緊急處理 及取締工作之事項如下:各級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 第二十七條行使警察職權時,應佩 帶識別證件。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第七十五條 主管機關得於水道防護 範圍內,執行警察職權。 防汛期間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商調防區內之軍警協同防護。人員或河川駐衛警察,執行本法第 七十五條之警察職權,負責河川巡防 及違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