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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不能依前二條規定 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 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 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得由 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 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 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入;必 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 之。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 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 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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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06
- 內容:
- 四、績優警政機關獎: 依警察人員獎懲 標準及警察機關 辦理獎懲案件注 意事項辦理。 四、績優警政機關獎: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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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未能查明受理單位 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 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 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 到場處理。 3.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二)事件發生後知悉:檢討所屬 場所安全。訴之日起十四日內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未 能查明受理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並 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3.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二)事件發生後知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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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未能查明受理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3.檢討所屬場所安全。(二)事件發生後知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未能查明受理單位 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 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 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 到場處理。 3.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二)事件發生後知悉:檢討所屬 場所安全。未 能查明受理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並 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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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4-10
- 內容:
- 四、績優警政機關獎: 依警察人員獎懲 標準及警察機關 辦理獎懲案件注 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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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21
- 內容:
-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 蹤不明並於警察機 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 重傷,或未致重傷, 必須緊急救護住院 治療,自住院之日起 十五日內(住院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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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 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 前項規定之檢查人員於執行檢查職務時,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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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 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 232 行政程序法 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 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 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 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入;必 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 之。負責河川巡防及違 法危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 時,並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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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 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不能依前二條規定 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 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 264 行政程序法 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 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 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 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 關協助之。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 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 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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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 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不能依前二條規定 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 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 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 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 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主管機關或水利機關得強制進 入;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 關協助之。負責河川巡防及違法危 害河防安全事件之取締;必要時,並得 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