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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查 意見 一、( )符合作農業使用認定基準,同意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第二十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第二十一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 定後,各功能分區土地之使用,以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許使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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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 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 基準頒行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 通用地、 前項認定基準及申請期限,由縣 (市) 政府定之。 第三十九條之一 都市計畫住宅區、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 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 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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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 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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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 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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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 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 認定基準及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 基準審查及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第二十一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土地之使 用,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依規定應辦理容許使用 同意,且屬附表二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者,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於同意容許使用前,應先徵得直轄市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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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 目、細目、認定基準及使用地類別可參考「農 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之附表二 所載認定基準。 2. 位於農村生產區者,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後,辦理認定基準 者,仍須符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 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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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 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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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 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 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因住屋毀損達不堪居 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 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基 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 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區 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準及 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能 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需辦 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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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 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 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 方式、因住屋毀損達不堪 居住程度者,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 受災戶住屋屋頂連同椽木 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區建築物因天然災害損壞,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 基準,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農村再生發展區各功能分 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細目、認定基 準及使用地類別如附表二。 前項使用項目、細目依不同功 能分區分為免辦理認定基準審查及 需辦理認定基準審查二類。